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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岩茶 武夷红茶相关产品标准说明

预包装武夷岩茶、武夷红茶
特征:①预先定量;

②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最直观的表现,就是预包装茶叶包装上应有统一的质量标示,没有相关标示就不是预包装茶叶。

标签内容:1、名称;2、配料;3、净含量/规格;4、质量等级;5、生产日期;6、保质期;7、贮存条件;8、产品标准代号;9、生产许可证编号;10、生产者;11、生产地址;12、联系方式。

另外,预包装茶叶上还要求标明“商品条码”。

马头岩肉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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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茶叶
散装茶叶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称重销售)的茶叶。销售散装茶叶,应当在散装茶叶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常见问题及纠错提示
问题1:产品名称上使用了“花名”,但未标示或未显著标示真实属性的名称“武夷岩茶”或“武夷红茶”。(提示: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文字大小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或者反映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武夷岩茶”或“武夷红茶”。)

问题2:未按照武夷岩茶(GB/T 18745)、武夷红茶(DB35/T 1228)执行标准要求标明具体的品种名称。(提示:武夷岩茶(GB/T 18745)标准中,产品分为大红袍、名枞、肉桂、水仙、奇种;武夷红茶(DB35/T 1228)标准中,产品分为正山小种、小种、烟小种、奇红(金骏眉等)。按上述执行标准不仅要标明“武夷岩茶”或“武夷红茶”,还应标明具体的品种名称。)

问题3:使用恶俗或不良影响的名称进行炒作。如使用 “草泥马”、“泡我”等谐音作为茶叶名称无下限的低俗营销。(提示:经营者可以根据需求给产品取“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等,但是要注意的是禁止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还要注意所取的名称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攀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市场主体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

问题4:自创名称等花名、茶叶真实属性名称、净含量未在包装物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提示:在包装正面标明自创名称、真实属性名称、品种名称、净含量,让消费者在购买时一目了然地了解产品基本信息)
问题5:茶叶组合包装产品标示不规范问题。(提示:一个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茶叶,此时,应当分别在最外层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如果前述的多个不同品种茶叶系独立包装且可单独销售,则每件独立包装也要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100克A产品,50克×2 B产品,50克C产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

净含量/规格: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

净含量/规格: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

问题6:虚假标注质量等级,以次充好。(提示:质量等级划分依据详见“武夷岩茶”、“武夷红茶”的执行标准。产品应根据检验结果标注质量等级,不得虚假标注。另外要注意的是:武夷岩茶中的名枞没有作等级划分。武夷红茶(DB35/T 1228)执行标准中奇红特级为金骏眉,因此达不到特级的不得声称为金骏眉。)

问题7:生产日期没有标出具体的 年 月 日时间。(提示: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茶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请使用规范的引导词“生产日期”。 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准确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问题8:保质期错误标注为“保质期:越陈越香”。(提示:保质期,是指预包装茶叶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问题9:使用已废止的产品标准号,如:GB/T 13738.2-2008(已废止)。(提示:产品标准代号,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如武夷岩茶:GB/T 18745;武夷红茶:DB35/T1228。)

问题10:2018年10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仍然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提示:食品生产许可的QS标志已经废止,且不存在SC标志。)

问题11:标签上生产商、生产地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不一致。(提示: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信息标注。)

问题12:茶叶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茶叶的,未标明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提示: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问题13:对标准中的产地概念认识有误。(提示:产地是指食品的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

问题14:未使用规范的汉字。(提示: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问题15:宣传茶叶疗效、保健作用,如声称茶叶具有防癌抗癌、治疗痛风,陈茶是药等。(提示:茶叶标签不得明示、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问题16:标签内容标示在包装内部,如生产日期仅标在内包装泡袋上,而外包装物上未标注。(提示:一是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二是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通俗的说,在产品最终销售单元上要能看到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问题17: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同一产品的外包装盒与内部小泡袋在生产日期、保质期上标示的信息不同。(提示:企业在新、旧包装更换时混用新旧包装容易导致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问题18:强制标示内容字体高度小于1.8mm。(提示: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等于35cm2时,强制标示的内容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小于1.8mm。)

问题19:伪造、冒用或借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SC)。(提示: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授权使用。)

问题20:预包装茶叶产品标识中未标注商品条码或使用已失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提示:《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福建省内生产企业生产预包装茶叶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问题21:超出获得的许可范围生产其他品种茶叶。(提示:食品生产许可证有许可范围,详见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问题22:网店上展示的茶叶产品信息与实际出售的茶叶产品标签信息不一致。
(提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与食品标签一致。)
问题23:标示“非卖品”茶叶作为赠品或品鉴品,又虚假标示其价格进行炒作。(提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问题24:茶叶产品上作虚假宣传,如外地红茶虚假声称为武夷红茶;虚假宣传茶叶原料种植地区或类似表述;虚假的手工制作、野生、贮存年份或类似表述;虚假宣传为获奖茶、大师茶;未取得认证或认证过期情况下虚假声称“绿色食品”、“无公害”、“有机食品”等。(提示: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广告及宣传内容不得对茶叶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问题25:茶叶产品上的宣传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如使用专供XX国家机关、XX政府指定用茶、军队特供等;使用领导人形象或名义;使用绝对化用语“最好”、“第一”、“唯一”、“极品”、“顶级”等;使用恶俗广告用语等。(提示:《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发布的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问题26:茶叶产品上宣传获得的荣誉没有表明出处、范围、有效期限等。(提示: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问题27: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提示:不规范使用行为包括: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指定颜色、名义或地址;2、将组合商标拆分、再组合,或将若干个商标组合为一个商标使用;3、超出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4、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问题28: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提示:《商标法》以及原省工商局文件已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问题29:不当使用地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如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突出使用地名“牛栏坑”与他人茶叶注册商标“牛栏坑”构成相同或近似。(提示:应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地名,即仅限于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也不得伪造商品来源地名。建议可以通过产品说明、广告宣传的形式介绍茶叶原料的产出地,比如:“山场:牛栏坑;产区:牛栏坑;产品简介:茶青来自牛栏坑山场”等方式。注意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突出使用攀附他人商标商誉。)

问题30:武夷山市区域以外生产的茶叶冒用武夷岩茶、武夷红茶,如来自松溪的茶青或茶厂生产的红茶冒用武夷红茶名称。
(提示: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武夷岩茶、武夷红茶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来自武夷山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武夷红茶还含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种植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区域外的不得冒用武夷岩茶、武夷红茶。)
问题3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规范使用,如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在专用标志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行改变专用标志颜色等。(提示:一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更多内容可以查询《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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